第一条 保卫处印章,由办公室统一管理,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和使用,严格用印手续。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台账。 如保管人外出,应由分管办公室负责人管理,不得将印章交无关人员保管。
第二条 印章使用的范围和程序:
(一)以保卫处名义上报下发用印,“上行文、平行文”由主要负责人签发,下行文由分管领导签发,方可用印。
(二)各类上报材料,由主要负责人审阅、签字后,方可用印上报。
(三)以保卫处名义印制的各类证书、证件、奖状等,由主要负责人审阅、签字方可用印。
(四)教职工和学生因公(私)出国(境),须要政审的,经户政科审核签字方可用印。
(五)各类证明,须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,有关部门审核,分管领导审阅、签字后,方可用印。个人身份证明原则上不予出具。
第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,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:
(一)涉及个人财产、经济、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、材料。
(二)未经部门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、材料。
(三)与本处工作、业务无关的文件、材料。
第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,必须审核用印内容,检查审批手续,发现审批手续不全或批准权限不当,应拒绝用印。
第五条 印章原则上不得带离办公室。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,需由用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,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,方可带离办公室。